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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8)府授研管字第1083024065號函修正第2、5、20、2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肆、管制作業
  • 八、各主辦機關應指派專案管理人員,負責督導管控計畫執行進度。 主辦機關或主管機關於執行計畫過程中,倘須他機關協助或請求辦理之事項,應主動加 強橫向聯繫工作積極協調解決。 主辦機關應落實監督機制之運作,遇有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時,須即時提報機關局(處) 務會議檢討,主管機關亦應適時派員督導。 主辦機關應於管考週期(當年度三、六、九、十二月)次月六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至 第一個工作日)至計畫管考系統建立執行進度表,詳實填報執行情形(含執行進度、執 行情形說明及落後原因分析等),並經機關首長親自核章後提送研考會審查。 本府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有進度落後、執行期程縮減或遭遇困難等情事,研考會 認為有預警之必要時,得提報府級相關會議檢討,該主辦機關之首長或專案管理人員應 出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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