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查證作業
- 九、研考會於每年七至八月及次年一至二月間,分別進行期中及期末查證 ,主辦機關應配合查證作業需要,至計畫管考系統建立查證報告表, 經機關首長親自核章後提送研考會審查。 本府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研考會得依實際需要派員進行不定期查 證,各機關應主動配合查證作業,提供查證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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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