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考評
- 十三、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應利用府管資訊系統製作考評資料辦理初評作業,並於每年一月 二十日前將初評資料提送研考會辦理複評。
- 十四、本府列管項目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畫 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二)辦理。 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最高為五分,最低為一分。
- 十五、本府列管項目考評資料內容除應包括「分項考評情形」、「成效評估」二大項外,各 機關應依計畫性質配合提送與考評項目相關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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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二字第0910521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並自91年10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