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查證作業
- 九、研考會於每年七至八月及次年一至二月間,分別進行期中及期末查證,主辦機關應配合 查證作業需要,至計畫管考系統建立查證報告表,經機關首長親自核章後提送研考會審 查。 本府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研考會得依實際需要派員進行不定期查證,各機關應主動 配合查證作業,提供查證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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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8)府授研管字第1083024065號函修正第2、5、20、2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