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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陸、計畫調整與撤銷
  • 十、本府列管計畫核定之內容應力求穩定貫徹執行,惟於執行過程中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嚴重影響計畫執行,得申請調整,年度內以一次為 限: (一)政策調整或變更。 (二)涉及計畫執行內容之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三)制度或法規變更。 (四)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 (五)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如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 如情勢變更)。 本府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因內容或項目調整,致計畫執行期程縮 減,倘經提報府級相關會議檢討,裁示須予調整,以周延管控計畫進 度,主辦機關應主動配合辦理。
  • 十一、本府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符合本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調整情形,惟 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得申請調整改提執行概要。 執行概要適用管制作業之規定。
  • 十二、本府列管計畫申請調整,應先加會研考會表示意見;除屬政策性指 示之情形外,須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十月底前報府 核准。 (二)當年度列管期程未滿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計畫結束一 個月前報府核准。 (三)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列管期程未逾六個月者,主辦機關應於 計畫結束前報府核准。 各主辦機關申請計畫之調整,為期能依前項規定時程內報府核准, 相關行政作業流程應予注意,如逾時程仍依原計畫列管與考評。
  • 十三、本府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計畫無法實施, 應申請撤銷列管: (一)政策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二)機關任務變更或裁撤。 (三)原計畫預算(資源)消失。
  • 十四、本府列管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奉核後,應將奉核全案掃描上傳至計 畫管考系統,並於系統填寫公文文號、日期及決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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