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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柒、計畫考評作業
  • 十五、本府列管計畫於年度終了時,應辦理考評作業,惟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免予辦理: (一)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列管期程未逾六個月者。 (二)原列管計畫已改提執行概要者。 (三)原列管計畫已撤銷者。 前項第一款倘實際執行期程逾六個月者,仍須進行考評作業。
  • 十六、本府列管計畫之年終考評作業,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作業、研考會初 評作業及本府複評作業三階段,初評作業得併同期末查證作業辦理 。 各計畫主辦機關應至計畫管考系統建立年終考評相關資料辦理自評 作業,相關自評表報資料經機關首長親自核章後,提送研考會辦理 初評作業。 研考會彙整初評報告後報府複評。
  • 十七、本府列管計畫之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府由 府列管年度個案計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件一)辦理 。 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最高為五分,最低為零分。
  • 十八、各主辦機關及代辦機關應依複評結果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 十九、個案考評績分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下 : (一)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滿六十分者。
  • 二十、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個案計畫獎懲 基準表」(附件二)辦理。 屬應完未完計畫者,當年度個案考評依前點規定辦理,惟次年度如 需辦理考評時,個案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行政獎勵。
  • 二十一、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除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主辦人員為主 外,專案管理人員亦得比照主辦人員辦理;如有協辦人員可酌予 獎懲,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人員。 機關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協辦時,以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 二十二、團體考評之獎懲:主辦機關之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 體成績;團體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之計算方式,為個案成績之總平均,其等級區分與獎懲 標準比照個案辦理。屬應完未完計畫者,當年度團體考評依前述 規定辦理,於次年度如需辦理考評時,個案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 上者,不納入團體成績計算。 團體獎懲之對象為機關首長及研考業務主管。
  • 二十三、本府列管計畫如有代辦機關,其獎懲標準比照主辦機關辦理,惟 該計畫之成績不計入代辦機關之團體成績內。 本府列管計畫如有協辦機關,其獎懲標準由主辦機關併同辦理, 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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