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附則
- 二十四、各機關自行列管項目之管制、調整與撤銷、考評,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十五、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核定列管之本府列管項目,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管制考核及獎 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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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二字第0910521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並自91年10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