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計畫考評作業
- 十五、本府列管計畫於年度終了時,應辦理考評作業,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辦理: (一)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列管期程未逾六個月者。 (二)原列管計畫已改提執行概要者。 (三)原列管計畫已撤銷者。 前項第一款倘實際執行期程逾六個月者,仍須進行考評作業。
- 十六、本府列管計畫之年終考評作業,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作業、研考會初評作業及本府複評 作業三階段,初評作業得併同期末查證作業辦理。 各計畫主辦機關應至計畫管考系統建立年終考評相關資料辦理自評作業,相關自評表 報資料經機關首長親自核章後,提送研考會辦理初評作業。 研考會彙整初評報告後報府複評。
- 十七、本府列管計畫之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個案計 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件一)辦理。 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最高為五分,最低為零分。
- 十八、各主辦機關及代辦機關應依複評結果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 十九、個案考評績分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滿六十分者。
- 二十、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個案計畫獎懲基準表」(附件二 )辦理。 屬應完未完計畫者,當年度個案考評依前點規定辦理,惟次年度如需辦理考評時,個 案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行政獎勵。
- 二十一、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除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主辦人員為主外,專案管理人員 亦得比照主辦人員辦理;如有協辦人員可酌予獎懲,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人 員。 機關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協辦時,以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 二十二、團體考評之獎懲:主辦機關之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成績;團體成績 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之計算方式,為個案成績之總平均,其等級區分與獎懲標準比照個案辦理 。屬應完未完計畫者,當年度團體考評依前述規定辦理,於次年度如需辦理考評時 ,個案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納入團體成績計算。 團體獎懲之對象為機關首長及研考業務主管。
- 二十三、本府列管計畫如有代辦機關,其獎懲標準比照主辦機關辦理,惟該計畫之成績不計 入代辦機關之團體成績內。 本府列管計畫如有協辦機關,其獎懲標準由主辦機關併同辦理,其獎懲額度不得高 於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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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8)府授研管字第1083024065號函修正第2、5、20、2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