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 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第 3 條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 ,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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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旅館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082003474號令修正發布第27-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6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第5項、第37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