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覆土進場管理
- 第 36 條具提供足夠土方能力之機關、學校、營建廠商或臺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 業公會 (以下簡稱供土機構) ,得填具申請表向環保局申請許可後,提供 土方作為掩埋覆土。 前項情形,免收進場處理費用,亦不支付土方代價。
- 第 38 條提供土方之材質認定由供土機構會同掩埋場現場採取土樣並委託具檢驗分 析能力之機關、顧問或學術機構進行土壤分類及夯壓試驗。其土壤分類實 驗依美國統一分類法 (USCS) 列於ML以上者為合格,掩埋場並得視 實際需要隨時增加抽樣數量及檢測項目,其試驗費用由供土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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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088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16、18、20、23、27、30~33、43、46、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