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福利措施
- 第 56 條工友在職期間,應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參加福利互助。
- 第 57 條工友之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 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 第 58 條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
- 第 59 條為促進本局與工友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座談會,檢討工作、生活、 福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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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教人字第091375663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