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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教人字第091375663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1條
  • 第 六 章 工資
  • 第 36 條
    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 日停支。
  • 第 37 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 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 表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 核合於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 級為止。
  • 第 38 條
    工友工資配合本局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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