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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會決字第1023177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 下簡稱業權基金)決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前項各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及目次,各部分報表之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 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 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編送後,如 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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