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賸)餘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 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七、各基金年度決算盈(賸)餘之解庫及短絀之填補,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第四條及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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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1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