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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五字第0943124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
  • 貳 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六、各業權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預算編列之盈(賸)餘數繳庫額,於 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解繳市庫並報送主管機關,非經臺北市政府專案核准不得緩解。 至超預算之盈(賸)餘,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亦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一律解繳 市庫。 各政事基金本年度決算賸餘數列入累積賸餘處理,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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