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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1452000號函修正下達第1、5、7、20~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貳 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賸)餘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 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七、各基金之盈(賸)餘繳庫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第四條及「臺北市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年一月 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各政事基金本年度決算賸餘數列入累積賸餘處理,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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