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賸)餘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 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七、各基金之盈(賸)餘繳庫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第四條及「臺北市政 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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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主會決字第10131530300號函修正全文23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