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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1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參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基金本年度預算或以前年度保留數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臺 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 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應就其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定格式編造公共債務概況表,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 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得免予審核,逕將該表於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 政局。
  • 十一、為配合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 主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 查核,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格式編具查核報告,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計處彙辦 ,並副知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前項查核結果之檢討辦理情形,各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主計處。
  • 十三、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議事項,應由主管 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 十四、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 切實檢討辦理。
  • 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最新函頒增修訂之 會計科目辦理;如有重分類之必要者,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新 分類。
  • 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項應 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若 「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 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將 修正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送主計處。
  • 十八、各基金投資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請依規定格式填列,於次年二月二十日 前送主管機關彙編。
  • 十九、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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