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1452000號函修正下達第1、5、7、20~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參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 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 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 保留。
  •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 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應就其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定格式編造公共債務概況表,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 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得免予審核,逕將該表於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 政局。
  • 十一、為配合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 主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 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及查核表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計處彙辦,並副知審計處, 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 十三、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議事項,請主管機 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 十四、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 切實檢討辦理。
  • 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最新函頒增修訂之會 計科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新分類。
  • 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項應 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若 「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 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 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月十五 日前送主計處處理。
  • 十八、各基金補助、協助、捐助經費年度執行情形,請依規定格式填列,於次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函送審計處。
  • 十九、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