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 綜計表。 已結束基金清理或整理期間收支情形,應列入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附錄。
- 二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1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