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十八、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 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十九、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地 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 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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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五字第0943124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