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十九、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 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地 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 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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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531335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