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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1452000號函修正下達第1、5、7、20~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肆 其他決算之編製
  • 二十、各基金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十 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應將所屬信託基金前項決算所編造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納入附 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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