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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主會決字第10131530300號函修正全文23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肆、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十九、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 綜計表。 已結束基金清理或整理期間收支情形,應列入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附錄。
  • 二十、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地 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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