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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0581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伍 附則
  • 二十二、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臺北市財團 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市議 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 二十三、為明了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四、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以及附屬單位決算編 製日程表,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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