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二十一、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二、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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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531335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