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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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6313082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5點條文,增訂第13點條文;原第13~22點條文遞改為第14~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