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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1452000號函修正下達第1、5、7、20~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伍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一、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 依所定條件設置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應列入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附錄。
  • 二十二、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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