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二十一、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臺北市財 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 市議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 二十二、為明了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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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主會決字第10131530300號函修正全文23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