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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10572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8點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二部分(以下簡稱基金決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決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 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
  •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並均應依照附錄 貳各該書表格式所附註之說明辦理。
  • 四、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間以較薄之淡綠色 紙張插頁區分,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 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 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五、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採兩面印刷方式 編印,封面用淡綠色一五0磅紋銅版紙,書表尺寸長二十九.七公分,橫寬二十一公分 (即A4尺寸),書脊加印「中華民國xx年度xxx附屬單位決算」。
  • 六、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三 十一日以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 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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