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七、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 三十一日以前解繳市庫並報送主管機關,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緩解。
- 八、各基金之預(暫)收、代收、保管、借入等款項,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討清理 。 各項暫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且計畫尚未辦竣,必須留待清理者外,均應沖轉 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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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10572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