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四、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基金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十五、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 ,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六、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編成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同月底前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審計處審核。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10572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