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三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營業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營業部分附屬 單位預算;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債務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非營 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 三、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高產銷 (營運或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營業基金應以減少虧損、追求最高盈 餘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 ,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前項以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應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創造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 設置目的為原則。以上各特種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 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高運用效能。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305228900號函發布自93年1月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