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水域船舶營 運及專用碼頭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市藍色公路之營運及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藍色公路:指在本市轄區河域內之碼頭間,經營水域營運所航行之路 線。 二 藍色公路營運:指在藍色公路上,經核准以客船或載客小船載客之營 業活動。 三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指經本府公告專供藍色公路營運使用之碼頭。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執行。
- 第 4 條主管機關審理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組 成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 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 條本市船舶得從事跨縣 (市) 、直轄市藍色公路營運。 非本市船舶申請於本市藍色公路營運者,主管機關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為准 駁。
- 第 6 條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藍色公路發展及維持船運 秩序,必要時得採取相關措施,責令營運人合作營運或採取必要之配合, 並納入許可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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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4002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15333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