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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33229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試辦學年學分制,悉依本 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各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之目標如下: (一)提供學生彈性、適性之課程及教學,以適應學習者個別需求及學習 之差異。 (二)鼓勵學生努力向學,擴大學校辦學空間,促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達成教育目標。
  • 三、各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以當學年度之入學新生為實施對象。
  • 四、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節滿一學期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 一學分。
  • 五、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修業年限以三學年為原則。 (二)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縮短修業年限最多以一學年為限 。 (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或加科修習者,得延長修業年 限,延長修業年限最多以三學年為限。
  • 六、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為基礎,訂定 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計畫及成績考查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後,呈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 七、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低十二學分,最高二十學分(均不含重補修) 。 (二)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及重讀之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成績優異者每學期得酌增修習學分數,其標準由各校自行訂定。
  • 八、各校應依下列規定及科別特色訂定各科畢業標準: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德行成績達到標準。 (三)必修學分應修足且及格。 (四)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至少在九十六學分以上。
  • 九、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畢業標準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符合 畢業標準者,由各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 十、各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應編列經費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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