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 二十三、各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免修學分鑑定測驗 ,經審查小組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 予學分,其鑑定標準及方式由各校自訂。
- 二十四、各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學生提前畢業、免修學分之審查、甄選 、鑑定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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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33229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