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33229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肆、學生輔導
  • 二十五、各校應成立學年學分制學生輔導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委員由 校長就有關人員聘兼之;並得依業務性質分設若干小組,負責學 生輔導有關事宜。
  • 二十六、各校得依下列重點訂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項目: (一)輔導學生及家長認識學年學分制,協助選習適性課程。 (二)輔導成績優異學生充實或加速學習。 (三)輔導低成就學生補考、重修、重讀、轉科或轉學。 (四)重補修學生之生活輔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