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適用期限
- 二十七、本要點適用至九十四學年度入學學生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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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33229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