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一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定之。
- 四、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處定之。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 目編列。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5722400號函發布自91年11月13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