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 十、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及預算再編原則編製概算 。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 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十一、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暨九十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 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並另以一份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稽財政局) 。
- 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 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各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義工服務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原則」,送請 主計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 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三、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 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十四、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業務)收支、資金運用及 盈虧(餘絀)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與虧損 (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揆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 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另計之。
- 十五、各主管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 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 主計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間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前項補助辨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十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等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建 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 作業,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 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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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5722400號函發布自91年11月13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