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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5722400號函發布自91年11月13日起停止適用
  •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十七、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送達本府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 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 間送達主計處,以提報查。
  • 十九、人事處、研考會及資訊中心依第十二點規定先期審查各專案計畫之初審結果及公共工 程中程計畫之複評結果,應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計 畫複評結果彙核整理,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論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議。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二十一、主計處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 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 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局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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