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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5722400號函發布自91年11月13日起停止適用
  •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二十二、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一點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 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 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 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 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局。
  • 二十三、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數,陳送行政院主計處。
  • 二十四、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修)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致 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本府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 ,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
  • 二十五、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 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彙案陳送行政院。
  • 二十六、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如具意見,連同該局主管歲入預算,綜合 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七、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 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二十八、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地方總 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 二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並附送施政計畫。
  • 三十、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 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 配合分析說明。
  • 三十一、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受整各該事業及財團 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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