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其他
- 第 43 條工友於辦理事務時應嚴守行政中立。
- 第 44 條依據行政院函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 中立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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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0)北市捷人字第10031156900號公告增訂第43、44條條文及第十一章章名,原第43、44條條文遞改為第45、46條條文;並自100年4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