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請假與休假
- 第 12 條本局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含勞動節日)及例假日,比照本局職員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
- 第 13 條本局工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刪除)
- 第 15 條基於業務上需要,特別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工資應 一倍發給。
- 第 16 條(刪除)
- 第 17 條本局於例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工作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法定 週期內調整放假。 本局經工友同意於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 後,得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本規則第十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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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人字第09733101500號公告修正第34、39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