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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人字第09733101500號公告修正第34、39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28日起實施
  • 第 四 章 請假與休假
  • 第 12 條
    本局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含勞動節日)及例假日,比照本局職員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
  • 第 13 條
    本局工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
    (刪除)
  • 第 15 條
    基於業務上需要,特別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工資應 一倍發給。
  • 第 16 條
    (刪除)
  • 第 17 條
    本局於例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工作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法定 週期內調整放假。 本局經工友同意於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 後,得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本規則第十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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