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請假與休假
- 第 12 條本局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含勞動節日)及例假日,比照本局職員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
- 第 13 條本局工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刪除)
- 第 15 條基於業務上需要,特別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工資應 一倍發給。
- 第 16 條(刪除)
- 第 17 條本局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並應按日扣除工資: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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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0)北市捷人字第10031156900號公告增訂第43、44條條文及第十一章章名,原第43、44條條文遞改為第45、46條條文;並自100年4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