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工資
- 第 18 條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 日停支。
- 第 19 條工友之工資,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本局工友薪級標準表規定核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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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人字第09733101500號公告修正第34、39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