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工資
- 第 18 條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 日停支。
- 第 19 條工友之工資,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本局工友薪級標準表規定核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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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0)北市捷人字第10031156900號公告增訂第43、44條條文及第十一章章名,原第43、44條條文遞改為第45、46條條文;並自100年4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