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考核、獎懲
- 第 20 條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已達六 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 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 第 21 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 第 22 條年終考核項目分為工作、品德、勤惰三項,其評分基準如左: 一、工作:佔百分之五十。 二、品德: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勤惰:佔百分之二十五。
- 第 23 條考核考列甲、乙、丙條件,由本局另定之。
- 第 24 條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給與一 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資、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
- 第 25 條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超過 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 第 26 條本局工友之獎懲標準另定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人字第09733101500號公告修正第34、39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