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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人字第09733101500號公告修正第34、39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28日起實施
  • 第 九 章 撫卹及因公受傷
  • 第 38 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予以補償。
  • 第 39 條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 務年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恤金 。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 發給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 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 前項因公死亡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40 條
    工友死亡,得發給殮葬補助費,其無遺族者,得由本局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 核發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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