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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4)府主一字第09404867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十六、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送達本府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 十七、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 間送達主計處,以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 十八、人事處、研考會及資訊中心依第十一點規定先期審查各專案計畫之初審結果及公共工 程中程計畫之複評結果,應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 十九、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計 畫複評結果彙核整理,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 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二十、主計處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 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 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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